Menu
Your Cart

香港郵局寄件及速遞服務可能會受影響,收貨日期可能會延遲。敬請留意,多謝支持!

選擇「到店自取」的客戶請留意。由於處理訂單需時,待書籍或產品處理好以後,便會收到電郵通知到書店取件。多謝讀者們的耐心等候,不便之處,請見諒!

律師藤(翁靜晶作品) | 翁靜晶

律師藤(翁靜晶作品) | 翁靜晶
律師藤(翁靜晶作品) | 翁靜晶
內容簡介   
    有一種難纏的帶刺攀藤,叫作「律師藤」!
  這植物是登山遠足者大忌,假如碰上了它的倒刺,卻不知情向前繼續走,整塊皮肉會硬生被扯下來。不幸纏上它,惟有立即倒後,抽身而出,才不會招致皮開肉裂「大出血」。但它也有實用價值,全長可達到一百米的長藤,可用作繩索,堅韌有力,不易折斷,是上乘的建築材料,亦可作為編織用途,製成家具、籃子、魚網等日用品。更為重要的,是律師藤的藥用價值。它的幼苗供食用,味道清甜,能醫治痢;它的果實,被澳洲土著用來製造一種酸性飲料,可防治在野外生活的各種小毛病。
  中國植物科所講的「美女抱將軍」,美女者,就是攀藤,樹則是將軍。美女把將軍愈纏愈緊,卒之把將軍弄至氣絕身亡,令將軍變成一個枯萎中空的殘軀。無論多粗壯的大樹,也逃不過「美人關」。律師藤雖煩人,但卻不具如此「殺傷力」。
  換言之,「律師」只會造成滋擾,不作大惡,頂多讓人「少了一塊肉」,卻不致死——還是「美女」比較可怕﹗
 
選載
一、法內事理
法律文件中譯英
  自一九七三年起,中文正式成為香港法定語言。七四年裁判法院、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,亦逐漸引入中文聆訊,但在較高層次的法院,英語仍是主流語言。
  至八七年,《中英聯合聲明》訂立「香港的行政機構、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,除可用中文外,還可用英文」。此項《聲明》,後來成為《基本法》中的第九條。從字面來看,「還可用英文」有點似是以中文為「主」、英文為「副」的感覺,但事不離實,怎樣的修詞飾句都好,時至今日的高等法院,中文聆訊仍非主流。對英語不太靈光的市民來說,能用中文審訊不但傳神,也省卻不少翻譯的訟費。用英語聆訊,所有中文文件皆要翻譯成英文,證人出庭作供,亦須安排翻譯員協助將中文口供即場譯作英語,以便法庭的錄音系統存檔。
  在香港翻譯法律文件,每個字譯費約一元。遇上複雜的案件,牽涉的文件何止千萬份。有意在民事訴訟中使用中文文件的一方,須承擔翻譯費。這又令人聯想到法律的「法」字──無「水」不去!幾萬元以至十多萬元的「中譯英」費用,並非小市民能負擔。假如訴訟某方的大律師是外籍人士,或者是不精通中文的華人,這筆費用是無可避免。就算最終被翻譯成英文的文件在訴訟中不被採用,仍須將之全數翻譯,讓不懂中文的大狀們作參考用途。
  為此,曾聽聞有法官在庭上指責律師們未有充分顧及客戶利益,明知案中涉及龐大數量的中文文件,仍捨易取難,放棄聘用「雙語大狀」,偏要花巨額使「冤枉錢」。但刀不會兩面鋒,行內好些資深大律師,雖不諳中文,但卻專長於某類別案件──保險、醫學、海事法──年資較淺的雙語大狀,未必有信心或經驗接辦。打官司,稱之為「富人的遊戲」,亦不為太甚!(二之一)
 
陪審團
  在法庭內,經常聽聞有被選中擔任陪審員的市民,總想盡辦法逃避責任,箇中「原因」多不勝數──外地公幹、上市公司要員、身體不適、宗教信仰,理由可謂層出不窮。
  最令人啼笑皆非的一次,有位任職教師的候選人,向法官申請豁免,理由是「英文水平不理想」。法官聞言,質問該教員,既為人師表,任教中學,為何會「自謙」英語水平不及格?申請人回稟,他只是體育教師。法官見狀,總不成即場進行英語評核,惟有搖搖頭將之「放走」。
  「有人辭官歸故里,有人漏夜趕科場」,一心想做陪審員的市民#實也不少,但奈何遴選者總局限在特定的一群,來來去去都是「塘水滾塘魚」,想做的沒有機會做,不願意者又一再被傳召,甚至有人在短短十年間被徵召幾次,苦不堪言。
  這要歸咎《香港法例》第三章──《陪審團條例》。按照現行法例,二十一歲至六十五歲的香港居民,皆有權(有責任)擔任陪審員,但仍須符合一系列資格,例如精神健全,並沒有失明、失聰以及具有良好的品格。此外,最關鍵的一項,是明白法庭程序進行時採用的語言。由於過去高等法院審訊以英語進行,陪審員須持公開中學考試英文科及格成績。合資格的人全被編制在陪審員名冊之中,傳召乃根據名單執行。這規例直至高院實行中文審訊仍未修改,導致一大群有中文能力的市民被摒除在名冊之外。
  《普通法》制中的陪審團,用意是令受害者得到「平等階級人士」的良心裁判。被告人提出的抗辯理由是否可信,全賴「平起平坐」的市民大眾裁定,比起見慣罪案的法官們,「偏見」也許會減低。在英美國家,不少來自「草根」的平民百姓擔任陪審員,對窮人被告的犯罪理由,更能感同身受。
  既能減省翻譯開支,亦能公平地處案,真不明白當局為何在引入中文審訊的同時,不能極積地「三思」一下第三章的規定。(二之二)
 
律師樓影印費
  某大企業的財務總監老友來電,氣呼呼地#人替他評評理。他收到一張律師樓帳單,光是影印費一欄,就收費四千五百大元,只是一條「整數」,並沒有詳細說明究竟影印數量有多少。追問之下,才知道影印副本每頁收費三元,確實影印了些甚麼,卻無法解釋清楚。
  老友想知道為何收費奇高,更加想知道一下客戶在這方面的權利。無奈地,「三元一張紙」的影印收費乃根據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之《律師一般事務規則》第三附件執行。法例規定在律師樓影印首一百張副本,每張收費三元,其後每頁酌情收費,但不得超過三元。
  在法律之下,首三百元是「基本數」,及後的收費可以由客戶與律師事前商量。假如客戶沒有事先提出異議,律師有權照收每頁三元。為免日後「傷感情」,最佳方法是向有機會涉及大量影印的客戶預先解釋影印收費,倘若「妹仔大過主人婆」,亦不會惹起不必要誤會。某些大機構,財務部會自行交由公司內部的影印房製作副本,再交回律師樓,成本會遠比三元為低。此舉亦有弊端,漏影或人多口雜,有可能會成為「慳錢風險」。假如由客戶自行影印,律師樓少不免又要重複校對,花上的額外時間,到頭來可能又成了一項「新收費」。
  曾聽聞有精打細算客戶對影印費有懷疑,提出逐頁點數的要求,最終結果是獲得減費。內裏有兩個可能性:一是律師樓避免開罪客戶,也免卻花時間對數(這跟業務無關的帳單查詢,不在另加收費之列);二是律師樓的影印費是可「酌量評估」數量,而並非有完善檔案記錄每張影印,最後是「無法對數」,只好減收。老行尊曾告知,在樓市暢旺之時,影印費曾是行內一項可觀收入,客戶亦鮮有查詢。影印費屬於律師樓的「盈利」或屬「代客支出」,一向有不同解釋。但無論所持何見,作為客戶,可事先跟律師落實第一百零一張副本的收費準則,謂之謹慎。
書籍詳情
作者/譯者/編者: 翁靜晶
出版社: 天地圖書
國際書號: 9789882018303
出版年月: 2004-06
頁數: 271
開度: 140x210mm
圖書分類: 散文

如果您對本商品有什麼問題或經驗,請在此留下您的意見和建議!

  • 存貨: 有存貨
  • ISBN: 9789882018303
HK$48.0
標籤: 翁靜晶 , 天地圖書